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首页
  • 关于扬农
    • 企业概况
    • 产业布局
    • 企业文化
    • 荣誉资质
      • 主要荣誉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视频专区
    • 信息公开
  • 营销中心
    • 基础化学品
      • 邻二氯苯
      • 对二氯苯
    • 芳烃衍生物
    • 烯烃衍生物
    • 精专化学品
    • 功能性树脂
    • 电子化学品
    • 海外业务
    • 公平贸易工作站
    • 采购公示
  • 科技创新
    • 科研机构
    • 科研成果
    • 创新平台
    • 科研动态
  • 可持续发展
    • HSE概述
    • HSE动态
    • 环保信息公开
  • 加入扬农
    • 人才理念
    • 发展培训
    • 招聘信息
  • 党建纪检
    • 党建工作
    • 纪检工作
    • 群团工作
  • 首页
  • 关于扬农
    • 企业概况
    • 产业布局
    • 企业文化
    • 荣誉资质
      • 主要荣誉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视频专区
    • 信息公开
  • 营销中心
    • 基础化学品
      • 邻二氯苯
      • 对二氯苯
    • 芳烃衍生物
    • 烯烃衍生物
    • 精专化学品
    • 功能性树脂
    • 电子化学品
    • 海外业务
    • 公平贸易工作站
    • 采购公示
  • 科技创新
    • 科研机构
    • 科研成果
    • 创新平台
    • 科研动态
  • 可持续发展
    • HSE概述
    • HSE动态
    • 环保信息公开
  • 加入扬农
    • 人才理念
    • 发展培训
    • 招聘信息
  • 党建纪检
    • 党建工作
    • 纪检工作
    • 群团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信息公开 >> 公平贸易工作站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视频专区
  •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0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苯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9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 1月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ether,又称Polyphenylene Oxide,简称PPE或PPO。

产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链中带有2,6-二甲基-1,4-苯醚基(分子式为)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质轻、耐高温、耐腐蚀、尺寸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3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17.3%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其他美国公司    48.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

点击次数:353  更新时间:2022-01-06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

相关文章

  • 扬农集团荣获江苏省科学技术二等奖
  • 扬农集团瑞祥公司苯胺班组荣获佳绩

LINK

友情链接

中国中化 中化国际 扬农瑞泰 扬农邮箱
关于扬农
企业概况 企业文化产业布局 荣誉资质
新闻中心
新闻动态 视频专区信息公开
营销中心
基础化学品芳烃衍生物烯烃衍生物 精专化学品 功能性树脂 电子化学品海外业务 公平贸易工作站 采购公示
科技创新
科研机构 科研成果 创新平台 科研动态
可持续发展
HSE概述 HSE动态 环保信息公开
加入扬农
人才理念 发展培训 招聘信息
党建纪检
党建工作 纪检工作 群团工作

联系我们

0514-87813243

网址:http://www.yangnong.cn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峰路39号

关注我们

© 2021-2024 扬农集团 备案号: 苏ICP备05050162号-1 -网站建设: 中恒电